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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起輸港供食用活水產品應檢附「衛生證明書」

依防檢局107年9月26日防檢二字第1071482064號函,香港自107年起強化大閘蟹相關管制措施,輸港供食用活水產品應檢附輸出國有關當局簽發之「衛生證明書」。防檢局受理民眾輸香港活大閘蟹之輸出檢疫申請案時,應將旨揭衛生證明書列為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之附件,並由檢疫人員完成簽署及加蓋分局章戳。其衛生認證部分之確認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水產動物來自符合出口國/地區主管當局監管標準及核准的農產或企業;請申請人出具經漁業署前揭事項之魚貨來源證明書,憑以加註。
(二)水產動物符合「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魚和魚制品作規範」及在主管當局的監督下生產、包裝、儲存和運輸:處理方式同(一)。
(三)水產動物經主管當局檢驗檢疫,不含有出口國/地區和香港規定的有害微生物,有害物質和外來物質:
1、檢驗部分:處理方式同(一)。
2、檢疫部分:請動物檢疫人員於辦理輸出檢疫時,以肉眼檢視水產動物確認無臨床疫病癥兆。
(四)水產動物符合衛生要求及適宜供人食用:
1、符合衛生要求部分:處理方式同(一)。
2、適宜供人食用部分:請動物檢疫人員依判定條件(外觀無異樣、無酸腐氣味、動物體具活動力)確認之。


衛生證明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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