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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申請相關注意事項
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另依「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第2點規定,申請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或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輸入或輸出,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7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並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辦理。
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pdf
准許輸入一般類野生動物物種名錄.ods
申請注意事項及流程.jpg
申請書範例.doc
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doc
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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