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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有關「申請及核發水產品輸銷美國資格證明書作業要點」作業事宜

  • 依據美國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MMPA)進口條款相關規定,自115年1月1日起,我國沿近海流刺網/三層刺網(ID890)等漁業所捕獲漁獲物(軟體動物、烏魚、鰆及鯛類等)之相關水產品禁止輸美,非屬禁止輸美漁業,但與被禁止輸美漁業相同或類似魚類和魚類製品輸美時應檢附「輸美資格證明書」(Certificate of Admissibility,COA),爰僅與前述物種同稅則號列,但係由其他漁法捕撈之漁獲輸美,才須附COA。
  • 作業要點實務說明如下:
  1. 原則就我國非刺網漁業捕獲,但與遭美國禁止輸美之漁獲物同稅則號列之水產品核發COA;倘另有額外需求,漁業署將據以辦理。
  2. 有關申請表中針對重量部分,需填列原料重及產品重(產品重為加工後總淨重,並與輸銷美國貨物之重量相同);針對處理型態部分,倘無適合之處理型態,請依出口報關單之處理型態填列。
  3. 本要點適用我國國產水產品直接輸銷美國,不適用我國產品輸銷他國再輸美情況,該情況應依循「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申請「輸銷漁獲物證明書(外銷證)」。
  4. 申請書及相關資料請逕寄漁業署臺北辦公區(地址:100060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並註明「辦理輸美資格證明書(COA)申請」。

申請及核發水產品輸銷美國資格證明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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