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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欄

組織章程

台灣水產協會章程
四十年第一次會員大會訂立 ,七十八年第二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79.2.2台(79)內社字第770...(詳細資料)

關於協會

本會以團結全國水產從業人員、漁民團體及漁業機構、企業單位等研究改良水產技術促進水產建設、策劃水產事業發展,協助政府推展漁業政策為宗旨。 <...(詳細資料)

第31屆理、監事名單 徵稿啟事

<台灣水產雙月刊>徵稿啟事          

【台灣水產】雙月刊每年出版6...(詳細資料)

農業部發布「申請及核發水產品輸銷美國資格證明書作業要點」暨「美國公告須檢附輸美資格證明書之水產品貨號表」 農業部為辦理我國海洋漁獲物種或其產製品及養殖魚貨輸銷美國應檢附政府簽證之資格證明書,訂定旨揭要點,條文內容規範,申請資格,申請書格式與檢附文件,及不予核發資格證...(詳細資料)
農業部有關「申請及核發水產品輸銷美國資格證明書作業要點」作業事宜


公布欄內容:農業部有關「申請及核發水產品輸銷美國資格證明書作業要點」作業事宜

  • 依據美國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MMPA)進口條款相關規定,自115年1月1日起,我國沿近海流刺網/三層刺網(ID890)等漁業所捕獲漁獲物(軟體動物、烏魚、鰆及鯛類等)之相關水產品禁止輸美,非屬禁止輸美漁業,但與被禁止輸美漁業相同或類似魚類和魚類製品輸美時應檢附「輸美資格證明書」(Certificate of Admissibility,COA),爰僅與前述物種同稅則號列,但係由其他漁法捕撈之漁獲輸美,才須附COA。
  • 作業要點實務說明如下:
  1. 原則就我國非刺網漁業捕獲,但與遭美國禁止輸美之漁獲物同稅則號列之水產品核發COA;倘另有額外需求,漁業署將據以辦理。
  2. 有關申請表中針對重量部分,需填列原料重及產品重(產品重為加工後總淨重,並與輸銷美國貨物之重量相同);針對處理型態部分,倘無適合之處理型態,請依出口報關單之處理型態填列。
  3. 本要點適用我國國產水產品直接輸銷美國,不適用我國產品輸銷他國再輸美情況,該情況應依循「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申請「輸銷漁獲物證明書(外銷證)」。
  4. 申請書及相關資料請逕寄漁業署臺北辦公區(地址:100060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並註明「辦理輸美資格證明書(COA)申請」。

申請及核發水產品輸銷美國資格證明書作業要點
漁業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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